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巳○○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相對人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辰○卯○寅○○原名 梁淑梅 .戊○○原住臺北.丙○○原住臺北.丁○○原住台北市○○路○○巷○○號3樓(現應己○○原住台北市○○路○段○號(現應為送達庚○○原住同上.丑○○壬○○辛○○原住臺北.癸○○原住臺北.子○○原住桃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三項及第五項、理由欄、計算書備註欄中關於「梁雷」之記載,應更正為「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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