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台安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3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其再審標的既為一審之確定判決,應認再審原告係提起再審之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計徵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欠19,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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