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2號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廣三 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