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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