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1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童貴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