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