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蕭宏瑋 訴訟代理人 呂詡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7年10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8年2月10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卷宗、107年10月10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大揚汽車有限公司│陽信銀行東桃園分行│107年10月3日│55,325元│AG0000000│蕭宏瑋│││ 陳有裕 ││││││├─┼────────┼─────────┼───────┼─────┼─────────┼───┤│2│ 謝雲冬 │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107年10月31日│9,090元│CC0000000││├─┼────────┼─────────┼───────┼─────┼─────────┼───┤│3│謝雲冬│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107年11月30日│4,988元│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