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62%│││13,164││2月20日起│1月20日止││││,923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944%│││││1月21日起│0月20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2%│││││0月21日起│││├──┼───┼─────┼──────┼──────┼───────┤│002│新臺幣│陳彥成│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02%│││1,707,││1月20日起│2月20日止││││193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2.424%│││││2月21日起│1月20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2%│││││1月2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成於104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447萬元整,借期至134年07月20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6%計算,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陳彥成於104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整,借期至124年07月20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6%計算,並簽訂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依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06%,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五、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2月20日,經債權人催索後,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債權人無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872,11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動產借款約定書、房貸繳款明細、牌告利率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