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再審相對人 余政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政緯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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