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權人 蔡協文 即聖豐建材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未載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支付命
令聲請狀債權人係記載聖豐建材行、法定代理人 蔡協人 ,但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聖豐建材行,組織類型係獨資且負責人係蔡協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