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李維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維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維綾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九月、十月在案。
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李維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期徒刑9月(本院99年度訴字││之刑││第758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7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7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7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382號│99年度訴字第382號│99年度訴字第758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上訴字第2773號│99年上訴字第2773號│99年度訴字第758號│││號│││││判決├──┼─────────────┼─────────────┼─────────────┤││確││││││定│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100年2月8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1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21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7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月││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9月(本院99年度訴字│(本院99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之刑│第758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6月9日│99年6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758號│99年度訴字第684號│99年度訴字第68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訴字第758號│99年度訴字第684號│99年度訴字第68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2月8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84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