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聲請人 李秀香 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玲 (原名 吳采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業經解散,聲請人未釋明其所載法定代理人吳沛玲確為相對人清算人,且就其主張投資人 張榕哲 之債權係借名登記、投資尚得請求利潤等均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是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裁定於108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認定吳沛玲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及聲請人確有其主張之債權金額存在,其聲請不合法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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