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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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他字第3號原告 闕吟倫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扣繳稅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就應徵收之訴訟必要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起訴扣繳稅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證人日費旅費530元合計53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