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2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思婷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告 古致謙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2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3年4月25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吳明學
法官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