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2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思婷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告 古致謙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2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3年4月25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吳明學

法官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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