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蔡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土庫商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土庫商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土庫商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土庫商工文教基金會(下稱土庫商工基金會)董事長,土庫商工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第8屆第4次董事會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民國108年6月17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088788號函、土庫商工基金會第8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開會簽到表、原捐助章程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土庫商工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土庫商工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教育部表示土庫商工基金會上開會議決議捐助章程全條文修正,業經該部於108年6月17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80088788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無其他意見,有教育部108年7月16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03543號函在卷可按;檢察官則表示「對本案無意見」等語,有該署
108年8月14日雲檢永地108民參4字第1089022755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變更土庫商工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