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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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成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1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成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上午11時許,與 楊凱盛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發生行車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楊凱盛,足以貶損楊凱盛之名譽,故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年12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111年1月17日桃市桃戶字第1110000314號函暨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卷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
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