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69號

聲請人 吳忠先

代理人 吳仁瑜

吳仁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介白 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000元(計算式:坪數23.05坪×每坪300,000元=6,915,000),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