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陳明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彗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72468)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陳明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彗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72468)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