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1號  

上訴人 林平妹

被上訴人 胡博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崇德分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胡博翔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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