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李水清 被告 馬榮濃
何彩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3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票據提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5、31頁),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張榮濃 於民國89年9月20日邀同被告何彩月向原告借款183萬元,詎屆期未依約償還,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嗣兩造經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約定自89年10月起至91年3月份止,於每月20日給付原告10萬元,末1期連同餘數給付13萬元,並交付本票18紙以為擔保,然被告除給付1期10萬元外,餘如附表所示17紙本票均未兌現,迄今仍未返還欠款,而被告何彩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馬榮濃、何彩月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票據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新臺幣)│├───┼────┼──────┼──────┼──────┼─────┤│馬榮濃│285478│89年9月20日│89年10月20日│89年10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79│89年9月20日│89年11月20日│89年11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1│89年9月20日│90年1月20日│90年1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2│89年9月20日│90年2月20日│90年2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3│89年9月20日│90年3月20日│90年3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4│89年9月20日│90年4月20日│90年4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5│89年9月20日│90年5月20日│90年5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6│89年9月20日│90年6月20日│90年6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7│89年9月20日│90年7月20日│90年7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88│89年9月20日│90年8月20日│90年8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0│89年9月20日│90年9月20日│90年9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1│89年9月20日│90年10月20日│90年10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2│89年9月20日│90年11月20日│90年11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3│89年9月20日│90年12月20日│90年12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4│89年9月20日│91年1月20日│91年1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5│89年9月20日│91年2月20日│91年2月21日│10萬元│├───┼────┼──────┼──────┼──────┼─────┤│馬榮濃│285496│89年9月20日│91年3月20日│91年3月21日│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