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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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8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世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另請確認相對人正確之姓名(溫或温)後,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