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范振華 相對人 簡碧珠 關係人 李素柔 即 李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簡碧珠及債務人李素柔即李素貞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45,
21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