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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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芙美 被告 李雙美 上列被告李雙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高芙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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