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鍾宇宸 被告 蔡臣偉
謝宏毅 李宗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