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義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義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邱義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