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參加訴訟人 黃彩慈
一、參加訴訟人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 黃昱鈞 與被告昭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參加訴訟人聲請參加訴訟,並未具體表明係輔助 何造 參加訴訟,是故命參加訴訟人應具體表明。
三、茲命參加訴訟人須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究係輔助何造參加訴訟,逾期不繳及未具狀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