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87號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燕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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