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迪布孫烏達邦(原名方聖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迪布孫烏達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105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105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0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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