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 陳翠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告 蔡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蔡竣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卷內被告蔡竣安之戶籍謄本記載自明,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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