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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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重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被告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治平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簡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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