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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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90號聲請人源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文淵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協明化工股│臺灣銀行板│99年4月10日│46,62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