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24日6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查獲被告劉奕志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7月27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而本件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3包,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抽樣鑑定結果,確已從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128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82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538公克(淨重)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128號鑑驗書(編號1至3總毛重為2.16公克)。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9年度安保字第77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3包2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未受抽驗3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未受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