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原告紀例旺
紀士行
紀金榮
上三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何如玉
被告 呂金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無罪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