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原告紀例旺

紀士行

紀金榮

上三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何如玉

被告 呂金萬

姚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無罪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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