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周瑞祥 (即 周賢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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