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86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