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請人 趙于慧 (即 趙國宏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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