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忠誠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