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
仟壹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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