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8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廖美慧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司執字第121218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2樓,此有最新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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