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裴亞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姵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