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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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66號聲請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人所得以組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值計新台幣254,100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作。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聲請人最近一個月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釋明現職並提出97年度各月薪資收入證明。
五、提出現有資產之證明文件及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