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上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輔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1樓,原告
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