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正忠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速偵字│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第85號│28397號│2839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6│107年度簡字第266│107年度簡字第266││實││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沙簡字第6│107年度簡字第266│107年度簡字第266││決││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23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4339號、107年度│6455號、107年度│6455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606號(│執更字第2606號(│執更字第2606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編號1至3號應執行│編號1至3號應執行│││拘役60日)│拘役60日)│拘役60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4164號、107年度│416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602號│偵緝字第60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1│107年度簡字第671│││實││、708號│、708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5日│107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71│107年度簡字第671│││決││、708號│、7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0924號(編號4至│10924號(編號4至││││5號應執行拘役60│5號應執行拘役6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