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啓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僅蓋印送達代收人 劉遊燕 之印章,然未據提出委任狀。故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若欲委任代理人,則應提出「委任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