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瑋倫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江能榮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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