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5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原即舊識,平常偶會出入 林偉志 臺中縣○○鎮○○路仁愛巷3號之家中。民國95年8月20日晚上8時許,乙○○利用甲○○不在家中,卻將機車鑰匙置於客廳電視櫃之機會,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經甲○○或車主 黃瓊慧 之同意,即將該機車鑰匙取走,並將甲○○平日所騎用停放於家中之F9A-679號重型機車(為黃瓊慧所有)騎走,得手後留己代步使用。嗣因其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號「香吉兒KTV」店內消費,無力支付帳款,乃將機車留置於該處,另甲○○則經由同住之表弟告知,知悉竊走車輛之人為乙○○,經向乙○○詢問,始知機車之下落,並經通知員警前往KTV店處理,始取回該車。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與量刑審酌之依據: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黃瓊慧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指述。
㈢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甲○○)
與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1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案及素行情形之認定)。
二、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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