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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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吳鎔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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