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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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被告 徐正華
徐正中 徐麗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之聲明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撤銷及塗銷登記為聲明,惟原告所聲明之附表內容尚包含動產部分,是原告訴之聲明有無誤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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