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祥瑞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小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明瑜┌──────────────────────────────────────────────┐│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安術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109年5月31日│70,862元│PO0000000││││司 陳朝鏗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