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二號再抗告人 李美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 李冬絨 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九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五○四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該院以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五四號對相對人吳李冬絨、 李美珠 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嗣相對人以再抗告人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六號判決其敗訴確定為由,向台中地院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經該院司法事務官予以准許。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出異議,該院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復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提起之請求履行契約本案訴訟,經台中地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其敗訴,其上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判決駁回,其再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六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以再抗告人本案訴訟業受判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再抗告人雖對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無阻斷確定判決之效力,其抗辯其已提起再審之訴,於該再審之訴未確定前,應視為原判決尚未確定,假扣押之原因並未終結,不得准相對人之聲請云云,自無足採。台中地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台中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爰維持台中地院所為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王仁貴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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