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新座標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吟倫